土司
1 亦称「土官」。元、明、清时期於西北、西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。按等级分爲宣慰使、宣抚使、安抚使等武职和土知府、土知州、土知县等文职。明 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改土归流。
《元史・仁宗纪三》:「云南土官病故,子侄兄弟袭之,无则妻承夫职。」 《明史・职官志一》:「凡土司之官九级,自从三品至从七品,皆无岁禄。」 王闓运《拟李鸿章陈苗事摺子》:「土司之制,即蜀臣诸葛亮用孟获之意也;归流之制,则鄂尔泰、张广泗所秉庙算於世宗、高宗者也。」 2 指土司官吏所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。
清 李调元《南越笔记・粤俗好歌》:「东西两粤皆尚歌,而西粤土司中尤盛。」 《朱元璋传》第四章二:「三是在上述两个系统以外,和南部思普一带的许多少数民族,就是明代叫作土司的地区。」 |